您当前的位置: 新闻中心 保险科技: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正在逐渐显现

保险科技: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正在逐渐显现

发布时间:2022-12-02 浏览量:2
随着近年的科技进步和网络普及,保险产品的服务范围和形式进一步拓展,一时间,行业风云际会,新产品如基于用户的保险 (User Based Insurance) 、微保险等不断涌现,而保险科技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也逐渐显现。

 

一、潜在风险

上述对保险科技功能的理论分析,是以新型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处于成熟阶段为基础,但在现阶段的实际运行中,还需对其潜在风险加以防范。
数据质量与安全问题
一方面体现在所得数据的质量问题:前文理论部分的分析都是以所得数据真实且准确为前提。物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对数据收集和分析产生了很大的便利,但与之相伴而生的是数据真假的辨别难题。例如将运动步数作为保费依据的“步步保”,该数据的获得是通过物联网技术结合穿戴设备,那么移动设备是否确实佩戴在被保人身上以及所得数据是否准确有效,在实际运行中难以考证。另一方面体现在数据的安全问题:保险公司可以借助大数据技术更加全面了解客户信息,但是海量数据(603138)的存储与安全问题,同样需要引起关注。此外,涉及被保险人私人信息的数据一旦被泄露或者滥用,很容易对其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轻则可能是日常推销电话的骚扰,重则可能陷入被诈骗当中。

技术应用依然处于初级阶段

目前虽然众多大型保险集团都组建了专门的大数据人才团队,但真正能落地的应用仅涉及单环节的数据分析技术,在需要多个行业主体进行合作的技术应用方面,还存在严重不足;新时代医疗技术的发展和基因科技的进步,使得保险公司可以针对健康保险进行更准确的动态定价,但如何将物联网、可穿戴设备的信息收集功能纳入业务流程的研究仍然不足,前中台的行业主体之间的合作模式仍然需要探索;

人工智能存在通用性不足的问题,即无法兼容所有保险公司的传输系统,且无法解决客服的个性化服务需求;与此同时,区块链技术还面临着“不可能三角”的悖论,即高效率、安全性与去中心化必须舍弃其一,并不能同时得以实现。

保险科技应用过程中产生的新风险
保险科技是保险与科技相耦合的产物,其在拓展各自功能与发展前景的同时,还可能产生新的风险。例如新型法律风险,大数据产生之后存在归属权不明晰的问题,进而可能出现数据垄断、数据歧视问题,从而产生关于数据方面的不正当竞争等新型法律风险。不仅如此,保险科技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保险和科技产品的边界,加大了风险跨市场传递的概率以及跨行业监管的难度,可能在监管空白领域出现监管套利的问题,需要对其进行前瞻性和预判性的防控,强化新风险的识别和预警机制。

 

二、防范建议

面对保险科技带来的潜在风险,建议通过加强监管、改进技术、及时预警等手段加以防范和治理。
政府监管部门应及时适应行业发展的新变化
确保监管精准、适度、灵活、高效。保险科技本身并不具备风险,只是具体应用到业务中会产生不同的现实问题。因此,一方面,政府监管部门需要把握保险行业发展的脉搏,大力推动保险科技的发展;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行业主体关键环节风险防控、信息披露、信息安全保护的要求,既不能让监管成为行业发展的制约,也不能让保险科技的发展成为一匹脱缰的野马。在监管制度方面,美国的功能性监管与英国的“沙盒监管”都有其可取之处,尤其是在初创企业、创新科技不断涌现的保险科技领域,“沙盒监管”的监管模式在严格控制风险影响范围的同时,还能够促进新技术的落地应用,值得我国监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借鉴实施。
加强核心科技的研发力度
加快推动全流程数字化升级。一方面,要促进大数据与区块链技术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协同发展。加强大数据库的基础设施建设,统一标准并推动数据共享,形成安全的大数据共享中心;加快区块链技术创新发展,探索数据协同等新技术,尽快突破“不可能三角”,进而实现应用场景拓宽;加强企业之间的跨界合作,进一步探索人机交流以及情感理解等人工智能前沿领域的建设,开发兼容性系统实现更好的通用性。另一方面,加快推动全流程数字化升级。通过全流程的数字化升级,保险公司可以实现智能化的实时风险控制,并针对不同客户的需求进行动态定价,降低理赔环节的人力成本简化流程,最终实现降本增效;具体到实际操作中,则首先要建设企业一体化的业务流程系统,加强前中后台部门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协同效应的作用。
对新风险进行前瞻性和预判性的防控
一方面,要求企业对信息安全加强管理和监测,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明确界定服务外包边界并严格限定共享数据范围,通过防火墙制度的建立,进一步保障数据安全。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要明确界定数据所有权的归属、加强跨行业交叉风险的识别与预警,并防范云服务可能带来的系统性运营风险,在发挥保险科技赋能的同时,警惕并及时防范、控制保险科技带来的新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