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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带大家了解“借款人意外险

发布时间:2025-06-01 浏览量:23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

发布日期:2025.6.1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新型保险,其特点主要体现在被保险人是借款人,本保险的性质是意外伤害保险。这种保险的具体含义是,当被保险人遭遇事故时,保险公司将帮助被保险人偿还未还清部分债务,从而减轻被保险人家庭的经济负担。

借款人意外险投保人

第二条 凡年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且与具有发放贷款资质的相关机构签订《借款合同》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受益人为向被保险人提供贷款的贷款机构,其受益金额为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贷款本金余额,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条 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保险人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伤残保险金的总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此限额时,上述二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