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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全球保险科技拥抱行业新规范

发布时间:2022-09-05 浏览量:1

摘要

近几年银保监会发布多项监管政策及指导意见,在业务安全性、合规性的前提下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利用金融科技促进保险数字化转型。保险行业在大力发展保险科技创新的过程中,也在充分关注保险科技的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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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科技合规是一组指导保险科技如何运作的法规,由政府组织,参与者遵守并执行,以确保保单持有人和保险公司的利益都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

行业的科技创新在飞速发展,此时科技的合规性愈发重要,全球的政府监管机构都在持续研究并优化相关风险的管理,并着重关注以下几方面风险:

1、网络安全

数据资源将成为保险行业重要的战略资产。保险公司用于承保和风险建模需要对大量数据进行处理,这些数据通过云端记录,数据泄露及隐私泄露的风险变得日趋严重,72%的互联网用户面临着数据隐私的问题。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的风险防范必将成为未来保险行业关注的重点。基于网络的犯罪行为已经让全世界政府损失了全球GDP的1%。通过制定、法律规则助力保险公司完善网络安全的实践,以减少网络犯罪的发生。

2、合规风险

自动驾驶、物联网等新技术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有保险标的的性质,保险监管政策、监管规则、监管标准也需要相应做出调整,相关的立法、精算、承保等规则也要及时适应新技术带来的风险变化。同时面对新的风险变化,保护保单持有人的权益,支持消费者能够获得全面的信息做出明智选择,确保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协议得到遵守。

3、操作风险

科技创新虽然提高了服务效率,但是产品的数字化、场景化、碎片化创新不当或过度,很可能产生操作风险,甚至带来声誉风险等。因此,保险行业对此应给予高度重视,并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的防范,不断优化操作流程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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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保险科技合规概述

随着时间的推移,保险科技监管越来越严格。专家认为,商业风险正在发生变化,政府在合规执法方面正在变得更加创新。下边分别了解下全球几大主要保险市场的保险科技相关法规。
在美国
美国拥有最大的保险生态系统,其保费价值估计超过1.7万亿美元。美国保险监管体系的确立是一个各方利益长期博弈的过程。美国的保险科技初创公司接受NAIC、联邦保险办公室(FIO)、纽约州金融服务部和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监管。
  • lNAIC,为保险行业建立规则,并提·供支持,调节政策定价。
  • lFIO,他们监控着所有的保险公司,并确保保险客户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
  • l纽约金融服务部,他们规范了纽约所有保险提供商的活动。
  • lFSOC,他们监控所有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包括保险科技和金融科技。
法案及法规
  • 多德坦率法案:法案确保总部设在美国的保险公司负责任的、透明的、稳定的经营,它保护纳税人免受救助,减少剥削。
  • 平价医疗法案:2010年的这一法案要求所有美国公民购买医疗保险,否则就要缴纳罚款,同时取消了人们获得医疗保险的限制条件。要求医疗保险公司支付80-85%的保费收入。
  • 非承认和再保险改革法案:NRRA确保所有潜在的投保人享有公平的风险保费定价。
  • 数据安全模型法规:保护保险公司收集的消费者数据,要求保险公司采取措施防止网络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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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
与美国一样,英国也有许多监管机构,英国保险业的保费价值约为3365亿美元,是欧洲最大的保险市场。为了确保市场的稳定,英国政府设立了监管机构。
  • 审慎监管局(PRA): 为科技初创公司制定预期满足的政策,评估保险公司何时是安全的,以及他们是否为投保人提供适当的保障。其对可能会发生的金融问题发出预警并作出警告,监管,属于事前监管。
  • 金融行为监管局(FCA): 确保保险公司正常运作,确保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护,管辖范围内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其主要对现有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事后监管。
法案及法规
  •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被誉为目前世界上最全面的数据隐私法,其确保保险公司保护消费者信息,其合规要求和管理力度极大消除了消费者对于新技术应用的顾虑。
  • 2012年金融服务法案:该法案实现了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重大创新,2013年撤销了布莱尔时代设立的金融服务局FSA,将FSA拆分为两个机构:FCA和PRA。同时法案确保保险公司以对消费者友好的商业模式经营,防止保险公司间的恶性竞争行为。
  • 《消费者保险法》《消费者保护法》:要求保险公司在任何时候,即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于披露错误信息的行为,必须履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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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传统保险行业估值达到1560亿澳元,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之一。在这里经营的保险公司受到APRA和ASIC监管机构的监管。
  •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监管保险公司,确保消费者受到保护,并履行保险公司新产品和合作伙伴进入市场前的审查职责。
  •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 该机构确保保险公司不从事非法行为。他们还保护投资者、消费者和债权人,并调查欺诈性文件和行为。
法案及法规
  • 1973保险法:该条例规定了想要在保险市场上经营的公司所需的最低金额。
  • 1984保险合同法:该法案确保了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 2001公司法:是管理澳大利亚商业活动的主要立法。对公司的成立和运营、筹资和收购给出规则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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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

据Statistica统计,新加坡公司的总计为32亿新元。对于一个只有570万人口的国家来说,已是一个巨大的市场。
保险公司在这里经营,需要接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与很多国家的监管机构不同,新加坡金管局有双重身份,一个是央行,另一个是金融业的监管机构。MAS既要通过利率政策、公开市场业务、存款准备金等等来调节和稳定金融环境;同时也要负责对新加坡所有金融行业的监管,包括银行、保险和资本市场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于金融创新产品,MAS的态度十分开放,并专门成立金融科技署,管理金融科技相关业务。其通过制定详细的法规以控制新产品的风险,维持金融环境的稳定。
法案及法规
  • MAS法案:1970年通过“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案(MAS法案)”,“MAS法案”赋予MAS管理新加坡金融服务部门的权力。该法案有权管理所有新加坡的金融、银行、保险等与财金方面有关的事务。
  • 新加坡保险法:这项法案确保了新加坡的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是公平的。它允许政府强制执行保险政策。该规定还确保保险公司妥善保护为投保人获得的数据,有助于减轻保险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