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放宽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准入条件。

大幅取消外资保险经纪公司
准入限制
《通知》的主要内容共有三条。
◇ 第一条
大幅取消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准入限制,不再要求股东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
《通知》这样说
允许有实际业务经验并符合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的境外保险经纪公司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关于印发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内容的通知》(保监办发〔2002〕14号)中,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需满足投资者应在WTO成员境内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以及提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2亿美元的相关要求不再执行。
◇ 第二条
进一步降低外资保险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境内外资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相关保险中介业务。
《通知》这样说
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境内外资保险集团公司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相关保险中介业务。
本通知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及保险公估机构。
◇ 第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适用“先照后证”政策的相关规定。
《通知》这样说
外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经营相关保险中介业务前,应依法依规备案或取得对应的业务许可,业务范围和市场准入标准适用银保监会关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相关规定。
保险中介市场不断扩大开放
近年来,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
此前,根据《关于印发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内容的通知》(保监办发〔2002〕14号),我国加入WTO组织5年后外资保险经纪机构的准入条件为:
01 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境内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
02 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
03 在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2亿美元。
2018年4月,银保监会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
2019年5月,郭树清主席在接受人民日报、新华社、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公布了银行业保险业扩大对外开放的12条新措施。
其中涉及保险中介市场的相关措施包括“取消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华经营保险经纪业务需满足30年经营年限、总资产不少于2亿美元的要求”“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保险类机构”以及“允许境内外资保险集团公司参照中资保险集团公司资质要求发起设立保险类机构”。
为切实贯彻落实以上对外开放政策,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通知》。
将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
“虽然说中国已是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但是在全球十大保险经纪公司中,仍然欠缺中国公司的身影。”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研究院精算科技实验室主任陈辉认为,此次《通知》的发布一方面是为了顺应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大趋势,另一方面也是希望倒逼国内保险中介市场改革。
陈辉还认为,鼓励外资保险经纪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中国风险在全球范围内的分散。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稳妥推进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完善监管规则,改善营商环境,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提高我国保险中介市场服务水平,更好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